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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每位子女不超過100萬元者,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所謂「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係指父母各自贈與子女價值100萬元之財物,如加上每年免稅額220萬元,則該名子女可受贈金額達640萬元。 該所更進一步說明,婚嫁贈與時點之認定,係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皆可認定為婚嫁之贈與,故父母於贈與財物超過免稅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如欲利用此一合法節稅的方法主張子女婚嫁之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及子女結婚登記之相關事實證明。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並兼顧租稅公平及簡政便民原則,修正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後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擇一適用,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明(109)年報稅即可適用。該所說明,「定額減除」係採用現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20萬元減除方式,另以符合(1)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2)實質負擔、(3)重大性及(4)共通性等4大原則,訂定包括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等3項「特定費用減除」,核實列舉減除,惟上限各為該職業薪資收入之3%;若核實減除金額低於當年度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將採對納稅義務人有利的方式從高核認。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Q:水電瓦斯費的單據抬頭不是公司,但是地址是公司營業地址沒錯,所以想請問營所是否能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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