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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收入認列時點是勞務提供完成時,營業稅申報時點為收款時..若遇到跨年時..若先出貨才收款..那發票在隔年才開..這樣帳應該如何調節呢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鑑於110年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未緩解,財政部賡續提供減輕稅負紓困措施,調增110年度執行業務醫事人員各項收入適用之費用率,可按原本費用率標準的117.5%計算。該局說明,財政部每年都會公布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費用標準,當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時,就依據部頒標準來計算其收入及費用。考量藥師、中醫師、西醫師等醫事人員位於防疫第一線,具特殊性,可免舉證,無條件直接適用,其110年度各項收入適用費用率可按費用標準的117.5%計算,舉例來說,掛號費收入原本費用率為78%,乘以117.5%後,可提高到92%,唯一例外的是藥師的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藥費)費用率原本為94%,已經很高,若再以117.5%計算將超過100%,因此這項收入費用率,則是從原本的94%提高到97%。該局進一步說明,至於非醫事人員的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業者,只要110年度收入總額較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無須另行提出其他受疫情影響相關證明,適用費用率也可按費用標準的112.5%計算。(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課徵贈與稅。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有下列三種情形者,均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依法課徵贈與稅。一、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時。二、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三、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之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於追加時,就增加部分。該局舉例說明,甲於108年12月2日以其名下股票成立信託契約,明定到期時以本人為信託利益之受益人,後於109年9月2日變更受益人為其子乙,因變更受益人即是將甲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應課徵贈與稅,是委託人甲應於變更之日起30天內,申報贈與稅,並依同法第10條之2規定,計算贈與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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