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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去年沒有開過發票(就是還沒有收入),都只有支出的帳(購車及健保費),也就是說去年為虧損的狀態,申報時要選擇擴大書審還是非擴大書審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依據帳簿憑證資料辦理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時,列報之各項費用應為其執行業務直接必要之支出始得認列。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計稅。次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  該局指出,最近查核某事務所案件,發現該事務所列報租金費用較前一年度大幅增加,雖已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惟按租賃契約內容,承租房屋地址並非執業場所登記地址,經向該房屋之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調閱大樓管理規約,該址係供住宅使用;另該事務所亦無法提供租用該屋與業務直接必要相關之證明資料,遂剔除該筆租金費用及相關裝修攤提費用共新臺幣150萬元。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列報各項費用,除需取具合法憑證外,應留意是否與業務直接必要相關,以免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甲公司吳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於108年12月銷售一批商品700多萬元予乙公司,經乙公司109年1月初發現部分商品有瑕疵要求退貨,並於109年1月底將有瑕疵的商品共200萬元退貨予甲公司,銷貨退回部分該公司應如何列帳?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銷售商品或貨物後,如因產品瑕疵、規格不合等問題而遭到客戶退貨,請營利事業特別注意必須取得包括客戶出具的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文據,並將銷貨退回金額申報為實際退回年度的銷貨收入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9條第1項規定,銷貨退回已在帳簿記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應予認定。未能取得有關憑證或證據者,銷貨退回不予認定,其按銷貨認定之收入,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該局再度提醒營業事業列報銷貨退回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申報,以維自身權益。本案例甲公司雖於108年12月銷售該商品,惟乙公司於109年1月退回,甲公司取具乙公司開立之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文據,應於109年度入帳並申報為該年度銷貨收入減項。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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